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钢检质发( 2013)2号
对GB 1499.1-2008有关问题的回函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贵单位在函中提到依据GB 1499.1-2008标准“对钢筋重量偏差的测量检验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是否可以复验”的问题。在标准中未明确重量偏差是否复验,我中心在执行国家监督抽查中,依据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5.2-2010《热轧光圆钢筋》,“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备用样复检”,对重量偏差仅在原样上复检,并不进行复验。
此致,仅供参考。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3.1.22